淺析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對於債務人聲辦消債案件之影響

◎林泓帆 律師

  107年6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增訂第3~5項(下稱新法),明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認定標準(即債務人個人暨受扶養人等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1.2倍內之金額均不得被查扣,107年度設籍或工作於臺南市者約為每人每月14,866元),不再沿用以往實務多以「扣薪1/3」之強制執行基準(下稱舊法),勢必對債權人日後追償甚且債務人處理債務之策略產生影響,筆者試從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之面向,簡述淺見如下:

首先,過往不論債務人家計負擔(即未論及受扶養人口)、一概以「扣薪1/3」之強制執行模式,對於固定薪資不高、且扶養義務較重者(例如:僅領取基本工資、卻需獨立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媽媽),確產生極大之經濟負擔,也正因如此,此等債務人有極大之誘因出面向法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甚或聲請消債更生;然,若依新法之規定,債務人遭強制扣薪之金額顯將低於薪水之1/3、甚且完全不用扣薪,勢將降低其等聲辦消債案件之意願。畢竟,若聲請消債調解或更生後每月之還款金額遠高於現況,債務人恐無強烈誘因積極處理該等債務。

其次,若債務人為無家累之高薪者(例如:單身之科學園區科技新貴),於舊法下,毋論薪資高低、尚能保有薪資總額之2/3,加以聲辦更生能扣除之必要費用不高(僅能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更生方案認可之每月還款金額恐遠高於每月遭強制扣薪之金額(即月薪之1/3),若債務人未能慮及強制扣薪恐永遠都用來償還高額之利息與違約金之現實、不見得會積極與債權人協商還款甚或聲辦消債更生;反之,於新法文義下、該債務人每月似僅能保留14,866元(以設籍臺南為例),其餘即可能概歸債權人分配,債務人當有更高之動機及誘因積極與債權人協商還款事宜、甚且向法院聲辦消債更生,這也正是新法修正所為人詬病的地方,例如:在立法院的網路留言板即有民眾留言:「在小學,有些代理教師或聘約專業教練,因某些因素,薪資被法院扣押,以每月薪水約42,000元,在修法前,本來還可拿回28,000元左右當生活費用;依此法,只能每月拿15,530元。我想他們下學期開學應該都不想再到學校代課了,這對師資本就不健全的地區,無疑是很大的影響。」、「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我是學教育的,知道給人一點希望,是能讓人願意努力,但面對無希望的情境,那大部分的人會選擇放棄。當我們只保留這一點薪水給人生活,我相信許多人會選擇不再工作。」等語,擔憂成為新法下之「均貧族」、甚且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法的影響【每天都是世界末日】。」為題投書媒體(詳2018年9月24日之壹週刊專欄),顯見不少債務人確有深思新法實施後恐致自身處於更不利之地位。

承上,民間債務協商代辦業者亦搭上這波風潮,在臉書等通訊軟體上廣為宣傳新法將使債務人遭「法扣」較修法前更多的薪資,不過新法經過幾個月的實際運作、先前多數債務人擔憂之窘境似未降臨,因為現況下多數法院執行命令就超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1.2倍」之債務人薪資並未全數執行、而是僅就「定額」範圍內之薪資全數執行,超過該「定額」範圍之薪資仍依往例僅執行1/3。因此,新法對高薪單身族之影響並未如修法初始評估之那麼劇烈。

最後,新法實施後似未影響債權人於債務前置調解階段所提供「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至於債務人向法院聲辦消債更生之面向,則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所為對應修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減輕了債務人於聲辦更生時、關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1.2倍」範圍內「必要支出」相關單據之舉證義務,可謂對消債更生債務人是一大福音。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法上開修正確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之債權人與債務人產生了不同面向之影響,惟此等變動究係「一時波動」或「長期趨勢」,仍有待長期之觀察始能得出較為全面性之結論。

 <本篇文章為作者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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